时间:2025.10.23 点击: 288594
韦家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要求撤销安镇宁第19519933号第43类“安仔”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安镇宁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我司法律部撤三答辩专业小组积极同安镇宁进行沟通,认真准备理由书及实际使用证据,在指定期限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理由及相关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第19519933号第43类“安仔”商标在“1.咖啡馆;2.自助餐馆;3.餐厅;4.餐馆;5.饭店;6.茶馆;7.快餐馆;8.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95199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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