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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仔第“34263130号”商标撤三申请成功

时间:2023.09.01 点击: 233096

陕西安仔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23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东莞市百味粤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34263130号第43类“图形”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第34263130号第43类“图形”商标,原第34263130号《商标 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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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小知识: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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