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9382973

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业务 /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

定义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重要性

  商标异议的重要性:
    1.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流程的重要程序。
    2. 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3. 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工作进行监督。
    4. 商标异议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流程

    提出异议→通知答辩→作出裁定→送达裁定书→复审

所需文件

  1、提出商标异议需要什么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异议答辩所需资料
    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029-89382973

传真:86-029-62623101

手机:1363022257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29号高新时代广场B座1303室

公司客户
COMPANY CUSTOMERS
了解更多

高新区创新卷服务平台

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

陕西省技术交易平台

国家版权局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专利复审委员会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火炬中心平台

西安市科技局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陕西省科技信息网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