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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答辩

定义
    商标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解的法律行为。
类型
    商标答辩包括:异议答辩、异议复审答辩、争议答辩、撤销复审答辩、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答辩、 商标评审证据交换等案件。
必要性
    1、答辩是商标遭遇他人异议、撤销等对抗性程序时的最佳选择。
    2、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商评委反驳对方观点的唯一途径。
    3、商标局和商评委对案件都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异议、争议、撤销的成功机率,答辩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所需文件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答辩理由书
    3、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4、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流程
    对方申请→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发出答辩通知书→答辩→审查→裁定→公告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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